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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法修訂草案:明星代言虛假宣傳要擔責

浏覽:   來自:天嬌   發布時間:2014.08.26

原标題:廣告法修訂草案:明星代言虛假宣傳要擔責

    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(記者胡浩、左元峰)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。草案增加瞭(le)廣告薦證者的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,這意味著(zhe)明星在代言時将有更多規範,不得爲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。


   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,廣告薦證者,是指廣告主以外的,在廣告中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    草案要求,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,應當依據事實,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。廣告薦證者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。


   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-Ⅱ虛假廣告案,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“藏秘排油”廣告,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,一直廣受社會關注。2013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,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,将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。


    草案規定,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,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;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,依法承擔連帶責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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