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徽記能作爲商标用嗎?
浏覽: 來自: 發布時間:2014.09.07原标題: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徽記能作爲商标用嗎?
在一些特定情形下,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徽記允許被作爲商标使用。我過《商标法》規定瞭如下例外情況:
1、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和官方機構的同意或授權。這種同意或者授權需要以書面文件證明。如果某一商标已經在國外取得商标注冊證的,可以視爲同意或者授權。
2、商标總含有與國家名稱想通或近似的文字,但其整體是單位或企業的名稱,不會引起公衆混淆誤認的,德意志銀行、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。
3、商标中含有國家名稱或者和近似的稱呼,但是整體是可觀存在的事物,不會引起公衆誤認混淆的。比如中華鲟,雖然含有“中華”字樣,但整體是客觀存在的動物名稱,不會引起誤認。
4、商标含有“五星”、“紅旗”字樣或者“五星團”、“紅圖案”,但不會使公衆将其與國旗相聯系的,不判爲我國國旗、過會相同或者近似。比如将“紅旗渠”用作文字商标。
5、判斷著五類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,基本的原則在於消費者看到具體的某一标志,不會将其與這五類标準産生誤認、混淆。
本文章關鍵詞:徽記,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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